
法律上之權利,大別可分為有財貨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如一輛車子,一棟房子或無體之債權等等,另一為較無經濟性格之「非財產權」,如人格權等。
那著作權為財產權或是人格權?
目前全世界大都承認著作權的內涵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即二者性質兼具。只是側重在財產權或人格權有所不同而已。
英美法系叫著作權為「copy right」,意為「拷貝的權利」,所以從英文字義即可了解英美國家是對著作權的態度是以「財產價值」為取向。
但德、法著作權叫做「author right」,直譯叫「著作人權」,由此透露出大陸法係是比較著重於「人格價值觀」取向的著作權法制的,是比較強調著作人之精神層面的保護。
因為基礎的法哲學理論不同,接著也發展出各具特色的著作權法制。
但因世界交流日趨緊密,地球村已成形,為能調合各方法制及保護方式、保護程度的差異,所以,在研讀著作權法時,你會發現有不少的國際條約存在其中,從伯恩公約(西元1886年)、世界著作權公約、羅馬公約、到WTO/TRIPS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公約」、一直到最新的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之於1996年所通過的「著作權條約」 (WCT)及「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鄰接權保護條約(WPPT)等。有一堆條約要理解,變成是著作權法的一項特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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