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的起源
主張創作人的創意結晶應加以保護的最重要說帖為:若一個人辛苦的創作成果,任何人不用經過作者的同意即可任意剽竊或重製,那將會導致沒有人想要再去創作,這可是會造成文化科學發展的停滯不前的。
說的其實蠻有道理的。
不過,著作權法的源起,其動機並沒有那麼的「純正」。我們可以從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的產生過程來聊聊。
世界第一部成文的著作權法為英國於16XX(忘記那一年了)年英國國會所通過的「安妮著作權法」(哇,英國於十六世紀就立法保護著作權了,但我國是清末才出現「著作權律」,喔…,至少差了三百年!)。會制定安妮著作權法,是有他的背景故事的。
早在十四、五世紀,當時印刷術是一門高深的技術,且須要投入相當大的資本才能建立一個印刷廠。當時孤立於大西洋一隅的英國,為了吸引歐陸優秀的印刷技術,於是便祭出「重賞」,就是給予這些專業人士特許權利(類似現在的專利權),其他人等都不能隨便從事印刷事業。
所以這些印刷公會便做起了壟斷的獨門生意起來了。且這一做就是一、二百年,真的是賺翻了(這就像是以前只有中油公司可以賣油一樣,想像一下是多麼肥的一門生意)。後來,英國國會實在看不慣印刷業一直被獨占下去,於是最後取消了印刷公會的特許權利。
印刷特許權被取消,等同宣告公會的冬天來了。
然而,印刷公會經過數百年的運作,當然不是省油的燈,如此的既得利益者是不會做以待斃的。於是公會便想出另一個方法出來。
公會不斷的向英國國會宣揚應立法保護創作人的著作,如此社會文明才會不斷的進步。最後,國會終於被說動了,而通過了安妮著作權法。嗯 ,想不到英國在好幾百年前就在搞國會遊說活動,真是厲害。
說到這裡,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安妮著作權法是保護那些作家阿,又不是保護印刷公會,公會又沒有得到任何的好處?果真問到重點了。
公會先讓國會同意給予作家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公會另於法案中安排了一個伏筆,就是法案規定,著作人可以任意將著作權轉讓給他人,也就是說,英國法的觀念,著作權就跟一般的財產沒有什麼二樣,可以隨便賣來賣去的。賣一本小說的版本與賣一台腳踏車或汽車沒什麼不同。透過這個法律的設計,加上作家通常都是經濟上的弱者,且要將著作廣為流傳的印刷設備又不是人人都買得起(此與現代隨便只要有個燒錄機就可以燒的天昏地暗的情形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公會都能順利的取得著作權,而再度大賺了。
這樣的設計,一直到今天的台灣著作權法,仍能看到類似的規定,亦即出資人可以與作家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但是,真是付出精神勞力的是作家呢,如此的設計好像有點不太合理,覺的怪怪的啦,已搞的與著作權法的立法原意有點脫節了。
BY—簡啟煜律師,2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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