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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玫瑰花,但是是用燻鮭魚捲成的玫瑰花,此為我在景美國中社區大學「異國料理輕鬆做」的友露安老師之作品。很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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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個網友來問:youtobe的連結,會不會違反著作權?
我記得早期在讀著作權法教科書時,通常認為「超連結」(hyperlink)時,若只是單純的指向該網頁,例如,當你將滑鼠移到超連結之電腦編碼的那一串符號,會產生變色情形,經按下滑鼠後,即會連結到所欲指向的該內容的網頁。此時,在網上po這一串電腦編碼文字之人,其重製行為,應只有重製此一串文字,而這類文字本無原創性可言,故無非法重製的問題;再者,按下滑鼠所連結到的網頁,為進入他人的網頁,而非重製在自己的網頁的話,因未產生重製的情形,故不致於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
而目前在facebook上常見有著作分享的情形,通常所見的到的情況,例如在fb分享連結到youtobe的某個影音內容,此時在fb上會顯現該網頁的網址(即一串電腦自動編碼的文字),另還同時會擷取該影音檔的一個縮小的圖片影像內容(亦即同時出現網址及單頁圖像)。於此情形,我個人的看法,原則上亦認為還是可以成立合理使用。 惟,經網友提供乙則智慧局的乙篇文章,抄錄如下: 問: 將有關音樂或影片之他人網址轉貼, 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文:智慧財產局,網址出處: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16&path=3266)
上開意旨,在說理上當然都對。理論上當然有可能成為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共犯或幫助犯。然,是否那麼容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仍需視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
就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判斷上,關於是否為營利用、利用的質與量、著作性質,以及對著作現有價值及潛在市場上等因素,均應予以綜合判斷(著作權法§65Ⅱ)。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對於其他的「一切情況」也需予以考量。現今冒出來的新型網站,例如facebook,比以前之部落格更具強大的分享特質,故考量現今網友的使用習慣及分享網站之科技水準、普級性及具正面文化知識傳播功能等等因素予以考量的話,共犯或幫助犯之成立,仍應有一定程度特殊的嚴謹考量。是以,倒不必因上開智慧局的文章,對於一般較不會影響著作人權益的分享,即擔心受怕是否已觸犯了著作權法。 簡啟煜律師,20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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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律師對不起 想請問一下 你是不是有一個當事人 叫杜信億呀 他一直侵權我們得著作財產權 然後再開庭的時候又一直提到你 我是搞不太懂妳們之間的關係 你有受他的委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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