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11417伴唱機MIDI音樂檔,可否主張著作權?


 

伴唱機MIDI檔音樂,可否主張著作權?

 

大家應對MIDI這個詞不陌生。「MIDI」為「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為「數位音效介面」之意,乃是以電腦模擬出特定樂器之音色,予以混音或加上和弦,用數位方式加以儲存。

 至於MIDI檔的性質為何?若具原創性的話,有認為是音樂著作,也有認為是錄音著作者。

問題在於:MIDI檔案有無原創性?此問題在實務上有其意義。實務上伴唱音樂之授權,大抵為以下之模式:唱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伴唱市場之需求,將發行之歌曲(含MTV)授權給B公司重製發行原聲原影之視聽著作,或由B公司另行聘請樂師以MIDI方式製作伴唱之音樂。通常,A公司專屬授權給B公司利用的期間,有一定之期限(例如一年),一年過後,B公司則轉為非專屬授權人。而在伴唱市場上抓伴唱機盜版者,多為B公司。然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僅著作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才能提出刑事告訴。是以常發生B公司所抓之盜版,業已超過其專屬授權期間,亦或是A與B間之授權契約無法有效解釋成專屬授權(此部分亦為類似案件辯方律師防禦的主軸之一),以至於B公司無提出告訴之權利。此時,B公司為解決上開是否能提告之因境,於是轉個彎,   主張他們公司是花錢請樂師製作MIDI音樂檔,故至少就MIDI部分,B公司擁有著作權,故仍可提告。

然,筆者對於伴唱帶上的MIDI音樂,係持不具足夠原創高度的觀點。蓋此類MIDI音樂,因係為配合顧客(消費者)歌唱之用,是以其旋律、混音等,先多上業已受制於原歌曲之旋律、和弦與節奏,故與原歌曲的相似度甚高,較難產生原創性(或改作之原創性),恐僅易被認定為原歌曲之重製爾(亦即MIDI音樂與原歌曲比較,或有些許不同,然此之「不同」(改作部份)尚未到達改作所要求之原創性,其與原歌曲仍具實質之相似性,故仍為落在重製的範疇中)。是以,應無著作權可主張。

 

                              簡啟煜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的頭像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簡啟煜律師著作權、商標、智慧財產權法、刑法、家事雜感隨想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