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識別性(二):不具有識別性的情形
商標有無識別性,應就①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②消費者之認知、③實際交易情況及④其使用之方式,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下列之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一)商品\服務習慣之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
1、通用名稱,例如:「食品」、「餅乾」、「豆花」等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
2、通用標章:例如「R」 ,指定使用於個種藥物、醫療用品等。
(二)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係表示指定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之說明」者(商§23Ⅰ②):
有關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等,不應由一人所獨占,故不得將之申請商標。例如:
1、「體內環保」指定使用於中、西藥、臨床試驗製劑。
2、「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月刊等。
(三)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商§23Ⅰ①):
例如:「○」之圓形指定使用於雪昔、香菸等商品。
(四)未經設計且無意義的阿拉伯數字:
1、「八九89」指定使用於色紙、紙板、牛皮紙、包裝紙、紙箱、紙盒。
2、「12345」指定使用於撲克牌產品。
(五)易使人認為係商品\服務裝飾之圖樣:
若易讓相關消費者認為是裝飾圖樣的話,則非屬表彰商品\服務之標誌,故不具識別性。
(六)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廣告性質之圖形:
如:「心靈改革」、「提升國家競爭力」、「健康加倍、活力一百」。
(七)常用之「成語」或用語:
如:「財源廣進」指定使用於祭祀用品。
「風調雨順」指定使用於清酒、茅台酒。
「塑身」指定使用於營養劑。
「happy birthday」指定使用於貼紙。
(八)國名、習知之地理名稱:
「奈及利亞」指定使用於電視產品。
大台北地區,指定使用於包子等商品。
「淡水老街」指定使用於魚丸、鐵蛋。
(九)工商企業、機構、組織等名稱之全銜:
「中國玉器協會」指定使用於珠寶。
「台北市電腦同業公會」指定使用於電腦主機、建盤等。
(十)未經設計之習見姓氏:
「唐氏」指定使用於糖果。
(十一)習見之宗教標誌:
如:太極圖指定使用於香爐、冥紙。
(十二)依一般交易習慣,係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型號、年份者:
「x200」指定使用於汽車零組件。
「2001」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
「50年代」指定使用於鈕扣、拉鍊等商品。
(十三)習知書籍名稱,指定使用於書籍商品:
如:「簡愛」、金銀島。
(十四)、採自習知之故事情節或為常見之游戲名稱,指定使用於電子游樂器或錄有游戲程式之卡帶、光碟片等。如:「西游記」、「水果盤」、「俄羅斯方塊」。
(十五)習知之電影片(如:花木蘭)、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名稱(望妳早歸、平安追想曲),指定使用於電影片、錄影帶、光碟等。
[1] 以下本文引自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詳智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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